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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简单说说社保是怎么一回事吗?

感谢楼主的提问。

什么是社保?

社保,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那么社保有必要缴交吗?其实社保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起到重要作用。

老有所养

养老保险需要累计缴满15年,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目前,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而养老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也为社会、家庭和儿女减轻经济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失有所得

很多人觉得失业保险没有用处,但其实在现今发展迅速的社会,企业经营压力大,有时候可能会被迫离职。那么,在非自愿离职的情况下,符合失业金领取的条件,就可以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救济领取失业金,同时还可以参加许多免费技能培训,创造再就业的机会。

伤有所保

工伤保险对于因公受伤的职工是一项全面的保障。工伤保险涉及到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等等待遇,让职工及其家人身心得到宽慰。

病有所医

经常会听到这样的新闻,因为负担不起高额的医药费放弃治疗、使家庭雪上加霜。而医疗保险对于看病就医这方面,显得特别重要。现在医疗保险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不少大病门诊和社区门诊都可以进行报销了。

孕有所补

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身体机能以及体力消耗巨大,需要更好地休养和照顾。生育保险很好地照顾了孕期至产期的女职工,不仅为符合报销条件的女职工提供孕期检查、医疗服务,还有生育津贴、有薪假期,保障生育期间身体的恢复以及基本生活。

参保凭证

很多城市对于非本地户籍人员,都会要求社保参保证明,例如外地人在北京购房、购车、子女上学、落户等,都需要一定的社保缴费年限。社保缴交就是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当地生活工作的重要证据。

社保对我们生活是具有重要影响的,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各个角落,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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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三者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险是一种分担风险的措施,多是由营利的保险公司负责经营,社会保险交不交即买不买是由个人说了算的。 而社会救济是政府在公民遇到困难或灾难时无偿给予的救济,还有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的一些生活救济金。也就是说这个主体是政府。 而社会福利则范围广泛,包括前二者,还包括养老金,退休金等,社会福利是国家政策予以确定的,差不多是宏观调控的范围。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主要包括:   第一,适用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建立劳工关系之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为限;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则以全体社会成员为适用对象。   第二,实施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依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劳动机会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实施的;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依据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及家庭成员的负担等状况而定。   第三,实施的条件不同。劳动者必须履行缴纳保险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则不需要以缴费为前提。   第四,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劳动者个人、社会(包括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国家三方共同负担;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基金则主要来自于国家或社会筹集。   第五,实施的时间不同。从总体上说,社会保险是经常性、长期性的,就个别劳动者而言,是从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开始直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小时为止;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从总体上说,具有临时性和不固定性。此外,还有保障水平、保障手段不同等。

2021年度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每月2730元人民币。

原因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每年都会对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以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的调整是基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等因素进行的。

此外,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也与地区、行业、岗位等因素有关。

不同地区、行业、岗位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是一个基准,实际上低收入职工的生活状况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房租、医疗、教育等费用的支出。

因此,政府和社会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低收入职工的关注和帮助,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2021年度四川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1年度四川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川省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川府发〔2021〕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1、每月1260元(每日57.9元);

2、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3、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每小时13.2元;

2、每小时14.4元;

3、每小时15.7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210701起实施。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市(州)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调整通知解读

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四川省政府已正式下发文件,自7月1日起,四川省再次上调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四川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4次调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3档,分别是每月1260元(每日57.9元);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而调整后的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每小时13.2元、每小时14.4元、每小时15.7元。

据了解,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21〕32号),将全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50元、1100元调整为1500元、1380元、1260元三个档次,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6元、13.2元、11.5元调整为15.7元、14.4元、13.2元三个档次。

根据要求,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地区经济差异、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拟制了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经书面征求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人社部门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的意见后,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和发布。

四川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作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加强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的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劳动者有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日计算。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月、日最低工资标准额进行折算。

第九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算并提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下达执行。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经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必须执行同一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7月1日前确定或调整一次。

第十条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上一年和本年度的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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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经济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均不得低于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者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时间一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20%的赔偿金;

(二)欠付时间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的50%的赔偿金;

(三)欠付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确有困难的,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协商,没有工会的,与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推举的代表协商,在意见基本一致以后,可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暂缓执行本规定的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执行村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或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因申请暂缓执行本规定协商不一致的,按照《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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